移民投资者的首个I-526签证申请提交给移民局USCIS时,必须包括以下内容:
- 有证据证实已经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,如公司章程、营业执照;在购买既有企业时,提供资金过户证明。
- 证明适当数额的资本已到位,如资金存入公司账户时的银行对账单,业务所需设备的购置证明;财产已转移到企业的证明,以及用于换取股份的资金已经转移到企业的证明。此股票不能包括规定有商家应持有人的请求赎回股票的条款。
- 证明该投资资本为合法获得的证据,如外国商业登记、纳税申报表、刑事或民事判决的证明副本(如有需要)。
- 证据证实该投资提供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,如税务记录,I-9表;如尚未聘用雇员,则需提供详细的业务计划,来证明两年内,出于业务性质需要雇用十名员工。
- 证据证实投资者将参与企业的管理,如证明该申请人是公司高管或董事会成员。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,则只有当合伙协议规定申请人将享有根据《统一有限合伙法案》通常授予有限合伙人的权利、权力和职责时,申请人才被视为具有管理者的职位。
如果申请得到批准,则此外国人获得有条件永久居留资格,两年后有资格提出消除条件限制的申请。此外国人还必须证明,他/她在美国居住期间“采取了必要的行动撤销条件”。如果外国企业家“实质上满足了”资本投资要求,并在有条件居留期间持续保持该投资,则满足这一要求。如果发现企业家并没有成立该企业,或仅仅是为了规避移民法才成立企业,或者有其他违反规定的事情发生,则企业家的居留权可以在两年期结束时或更早终止。如果在申请撤销条件(I-829申请)中,该外国人证明企业已经成立,所需的资本额已投资到位,10个全职工作岗位已经设立或正在设立中,则撤销居留条件,外国人被授予完全永久居留权,并颁发永久绿卡。